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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对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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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安机关对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明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其在传唤证明上签字、盖章。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明,侦查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案件传唤和拘传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一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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