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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
你所说的处罚可能包括两层含义:1.2.刑罚的执行。这两个职能都不归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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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1)对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令统一执行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3)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除起诉;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5)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拘留中心、劳动改革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仅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检察院一般不会设这个科的。“案件管理科”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可能就有,就是统一管理案件信息,办理案件查询之类。与“案件审理”(严格来说应该叫“案件审查”,“审理案件”是法院负责)有关的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科”(以前叫刑事检察科):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审嫌疑人,核对证据是否充足完整、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等。审查完毕,移送给本院“公诉科”,公诉科就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按程序报本院领导批准。
不予开除。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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