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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职责:

2021-12-21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1)对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令统一执行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3)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除起诉;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5)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拘留中心、劳动改革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仅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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