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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文义解释上看,...
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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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说到破产债权,就必须要说到我国税收债权理论的由来,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条件我国税收债权论实质上算是引进的西方国家的税收债权说,然而,西方很多国家在采用税收债权说时,现今认为:既然税收债权能够享有一般债权所有的权利
很高兴为你解答税务机关能否提出破产申请这个题,答案是不能,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规定中,主要有三类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即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清算组。没有税务机关。
1、《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文义解释上看,该规定既未明确授权,亦未明确将税务机关排除在企业破申请的主体之外。在破产法领域,税务机关作为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而非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的公法人,此时,它同私法人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共同受《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约束。因而,税务机关具有企业破产申请权,且限于欠税企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权。 2、若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含税款债权组在内的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但是税务机关基于法律授权行使税收征管的职能,税收具有法定性,其无权基于自由意志对欠税企业的税款债权作出减免,因此,在实践中,重整计划草案“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部分通常作出税款债权全额清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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