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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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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管部门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内未包含民间借贷担保这一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若开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属超范围经营,各级监管部门严令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开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 2.目前,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尚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跨地级市开展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建议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跨地级市开展业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得与跨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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