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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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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法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五)在实习期内违反实习驾驶规定的;(六)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七)被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八)患有疾病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依照前款规定滞留车辆,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放行。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四)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五)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有交通肇事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车辆;(三)需鉴定的车辆;(四)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五)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记载不符的机动车辆;(六)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七)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而在道路上继续行驶的车辆;(八)非法占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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