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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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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法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五)在实习期内违反实习驾驶规定的;(六)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七)被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八)患有疾病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依照前款规定滞留车辆,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放行。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四)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七)乘坐公交车辆、交通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八)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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