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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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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性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可不可以扣除。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属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4)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辅助分娩手术的,分娩后7天(5)分娩多胞胎的,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6)分娩时不满3个月的分娩时间(包括自然流产期)分娩时间、分娩时间、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医疗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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