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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档案还是会保留的。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查询,携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本相关证明到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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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保机构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或当地关于退休年龄认定办法及当事人档案的原始记录界定其具体的退休时间,当事人人事档案涉及如下材料: 1、自高中、中专及以后的学籍档案,包含高中、大学期间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历年成绩单、体检报告单、高考志愿书、奖惩材料等(部分地方会收录当事人高考试卷的一部分)、派遣证等; 2、当事人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 3、参加工作的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职称评审呈报表、职务聘任解聘文件、历次劳动合同等。
退休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保机构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或当地关于退休年龄认定办法及当事人档案的原始记录界定其具体的退休时间,当事人人事档案涉及如下材料: 1、自高中、中专及以后的学籍档案,包含高中、大学期间的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历年成绩单、体检报告单、高考志愿书、奖惩材料等(部分地方会收录当事人高考试卷的一部分)、派遣证等; 2、当事人的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 3、参加工作的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表、职称评审呈报表、职务聘任解聘文件、历次劳动合同等。
婚姻登记档案个人可以查询,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自己也可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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