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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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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因此,自其担任人民陪审员之日起满五年的,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自然免除,不需要特殊的任免程序。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人民陪审员虽然任期届满,仍然要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完成自己尚未完成的职责。这主要是指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尚有已经参审但未审结案件的,可以考虑继续参加有关案件的审理,履职到该案件审结之日。但在此期间,人民法院不应再抽选其参加其他案件的审判。
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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