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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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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XX提交结关申请,经XX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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