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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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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借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受法律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他们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法律就会受到保护。
合法,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企业资金都能参加拆借,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企业资金都能参加拆借,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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