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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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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护理依赖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之时确定。 工伤职工有护理依赖的,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时一并作出,不需要单独申请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一般劳动能力鉴定三级以上。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护理依赖鉴定属于独立的鉴定程序,人身伤残鉴定附带的护理期鉴定属于从属性鉴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于2008年12月11日由公安部发布,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可见,目前除工伤之外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GA/T800-2008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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