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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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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庭流程: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3、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一)宣布开庭阶段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7、宣布法庭纪律。(二)法庭调查阶段1、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2、分别讯问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4、出示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申请新证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三)法庭辩论阶段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6、互相辩论。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四)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五)评议、宣判1、审判长宣布休庭。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制作判决书。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标准如下: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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