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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没有做为公司登记、也没有进行合伙企业登记,所以属于个人合伙。 2、个别合伙人的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或者终止。在经过清算盈利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每一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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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合伙人是否都进行了工商登记。若都列入工商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其余28个合伙人对筹备的4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权进行监督,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人应当提供。若执行合伙人拒不提供,有没有证据证明财务收入与支出的。可以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前期的经营支出收入进行讨论,并有合伙人投票决定对财务收支如何承担进行决策,并形成合伙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对全体合伙人有效。若部分合伙人未进行工商登记,只能通过登记的合伙人行使上述权力。
需要登记,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1.申请,即申请登记的单位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填写《申请登记表》。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还要经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批准。 2.受理,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进行查验,手续完备即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查验有关手续,主要是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登记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受理后,即可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3.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注册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实质性审查。 4.核准,即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完毕后,对登记申请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登记主管机关应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对不予登记的,应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发照公告,这是开业登记的最后环节。对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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