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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于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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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于农业保险承担的危险比较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赔付率高,经营风险大,另外,农业保险的业务分散,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都比较高,因此,农业保险这一特点,使其难以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进行经营,保险法所确立的商业保险行为规则也难以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所以对于农业保险应当根据其特点,结合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等另行立法,也就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为了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促进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服务,保险法明确了一项基本原则。
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1、依据《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12条规定: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处理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不适用的。企业的分立,对寿险业务的分配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分割,不应适用关于债务约定分担的规定,“原企业”指分立前的人民保险公司,在分立前,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是按合同约定内容如期支付养老金,并没有退还保险费的返还之债,因此,原企业负合同之债。而原告现在的请求是退还保险费,属于解除合同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且这个债务产生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该债务,所以,原告请求返还的债务不是原企业的债务,属于分立后寿险公司的自己的债务,与原企业和财险公司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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