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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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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提供的帮助的一方必须具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再给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三、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四、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帮助,也可以是持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帮助,也可以是长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五、如果受帮助方再婚,帮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帮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帮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帮助,只要帮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帮助方仍然困难,帮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长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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