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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意外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2024-11-20
在校读书的学子如遭受意外伤害,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履行起监护职责,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教学机构的责任指的是,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场所,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在学习与生活期间,由于学校未能充分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受损失时,教育机构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当学生成绩不佳而在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和生活期间发生伤害时,教育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无过错的隐瞒责任,仅能对其本身缺陷导致的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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