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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开学生练习时摔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学校的举证责任

2022-01-1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受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区别是: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责任。本案中,如果门上的玻璃窗户在设计、安装、维护方面没有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上也不存在问题,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即便学校在上述两个方面有一定问题,由于窗户玻璃是被撞碎的,也应由造成玻璃被撞碎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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