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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车险来说,酒后驾驶出险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付,但交强险则规定,“驾驶人醉酒”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但保险公司也要负责垫付和赔偿...
事故该怎么赔还怎么赔,无论是不是酒驾酒驾该怎么罚就怎么罚,无论出不出事故保险公司关于酒驾免赔的条款仅针对己方酒驾,不针对对方酒驾。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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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2月1日之后执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利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交强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进行赔偿。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二)条款适用原则 1.《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相同,仅规定了垫付与追偿的内容,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其中醉酒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 2.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交强险条例》,也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经常引用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此外,《民法典》精神规定,交强险免责条款只能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的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财产损失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般情况下面,保险公司是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出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mg、ml的为酒后,高于80mg、ml的为醉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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