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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机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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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三)、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和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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