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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五条。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是大金额;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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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重罚规定处罚;达到同等量刑范围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件发生后,查封、扣押、冻结案件中的诈骗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返还受害者;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款物占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给被害人,但已经退还赔偿的,应当扣除。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及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应当严厉处罚。第九条案发后查封、冻结、扣押备案的诈骗财产及其孳息所有权明确的,应当返还被害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款物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被害人,但疑惑返还赔偿的,应当扣除。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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