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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明;(四)抵押合同书。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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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机构应设置房地产登记公式簿,按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房地产登记公式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印。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地籍资料和房地产原始凭证应永久保存。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上款各项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发送登记机关机构。登记机关机构根据判决、裁定、决定径为登记。查封或限制的内容、期限应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径为注销查封或限制登记。
当事人对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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