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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名册,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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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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