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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XX地区、台湾地区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该怎么办理

2022-0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在内地无住所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专用章。在内地无住所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地区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在大陆无住所的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台湾地区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经海基会盖章后交上海公证协会办理核查登记手续,由公证协会出具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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