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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解除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手续而言,我的解释如下: 1、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审查 (1)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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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东莞的被收养人; 2、申请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1、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女孩子,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
(一)人的居民户口本和(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五)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组织做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六)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七)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八)被收养人的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九)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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