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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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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市场也充斥着人性的贪婪、欺骗、疯狂和血腥。在参与主体主要是中小投资者(俗称“散户”)且数量众多的我国证券、期货交易领域,挑战“公平、公正、公开”三公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普遍,“关系—交易—赚钱”成为一些人梦寐以求的交易模式。特别是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随着资产管理伞形计划、杠杆倍数等金融工具的运用,一些机构和个人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等因素进行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的案件明显增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涉案人员比以往更加复杂,甚至国家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相当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内外勾结,严重侵犯了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优化资源配置和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主观有责性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本罪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未公开信息,关系人,违规交易 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类犯罪呈现出犯罪隐蔽、类型多样等新特点,其中基金经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老鼠仓”行为是该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为应对此类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专门立法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由于本罪是一个新设立的罪名,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且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未公开信息的概念、违规交易的方式、主观故意的认定等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本罪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诸多难点,本文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量刑: 1、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处以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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