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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2022-08-04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主观有责性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本罪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未公开信息,关系人,违规交易 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期货类犯罪呈现出犯罪隐蔽、类型多样等新特点,其中基金经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老鼠仓”行为是该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为应对此类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专门立法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由于本罪是一个新设立的罪名,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且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未公开信息的概念、违规交易的方式、主观故意的认定等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本罪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诸多难点,本文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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