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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并按公证内容分遗产;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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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分割继承财产规定是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来进行财产的分割,具体的方式如下所述: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处理他所遗留的财产。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办法对遗产进行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因此,《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财产,是《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且《继承法》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1、A、B老人,对自己的财产100W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A老人在死前已经处分了自己那份,赠与给了大儿子,对于这部份,不属于遗产,属于老人在世时赠与给了他。属于大儿子的财产了。 2、B老人的行业属于遗嘱,经过公证。对于公司证遗嘱中指定的财产,需要待老人去世后,由小女继承。如B老人去世,按公证遗嘱处理。 3、B老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二女儿保管,这是老人的权利。如果只是保管性质,二女儿的确无权动用B的财产。但可以由B老人授权二女儿支取使用,完全可以支取用于老人的生活,医疗,护理等。 4、对于B老人,大儿子和小女儿都有赡养和照顾义务。这里不仅仅包括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开支、还有护理与照顾的。对于此部份开销,比方说请护工等。超出B老人的收入范围内,所有子女都有义务分摊。 5、对于大儿子电话骚扰的行为,属于侵权性质。二女儿可以不用理,也可以起诉请求停止侵权。 6、综合来说,家庭内部纠纷,常常是协商为先,就算到法院诉讼,法院也是先进行调解。同时,家庭成员的纠纷,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这么简单,往往还伴随着亲情与感情。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想把情份发展到绝路,虽是亲人却形同陌路人。但是一味忍让并不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自己的宽容,仁慈只会纵容对方的横行霸道,得寸进尺。 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情世故角度,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尊重是彼此的,就算是亲人,当对方已经把亲情抛开,连老人都不管不顾,只认钱的时候。利用法律手段去提醒对方,约束对方并不是坏事。如果只是任之不理,不追究,也不想诉讼,结果只是会让对方更变本加厉,到最后忍无可忍时,还是要走上诉讼途径,也许还不用你到此时,对方已经先启动诉讼。 说了这么多,面对这样的事,要么忍,要么就起诉。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等到不得不面对的时候再去处理吧,也不也妨是最没办法的办法。 对于骚扰从法律层面来说,可以拉黑不理,也可以起诉。对于继承,也有可能躲不掉一场诉讼,对方启动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赡养义务,B老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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