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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主体包括哪些

2021-11-14
根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为:①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是一些原本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军人,在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之前,不能与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指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④机要人员及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前沿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允许担任特定公职的人与外国人结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种人因违法或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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