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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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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
正常情况下应不属于故意杀人。对于故意杀人罪,必须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而如果是因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虽然驾驶员属于酒后驾驶功醉眼驾驶,但因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如果是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他人,肇事驾驶员负事故主要是或全部事故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应由交警部门对于酒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是属于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致人死亡,肇事驾驶员不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应以危险驾驶罪来追究责任;如果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符合以下要件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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