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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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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专门从事这些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业务,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者”可以承销发行(投资银行的业务)、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保荐业务:是指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时,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和市场进行推荐并负责销售。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资金雄厚,可以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股票;此外还为客户闲置的资金提供理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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