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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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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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