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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则须由...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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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交警向交通事故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需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收回执上签字。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他们是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呢?还是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2、其实,交通事故的各有关当事人不论对公安机关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没有异议,都应当予以签收并领取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有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而不予签收时,并不影响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相反,当事人只有对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签收以后进行具体的审读研究,才有可能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具体错误。 3、如果原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则维持原认定结论。反之则做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性意见。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重新调查、认定通知后,必须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以一次为限,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有异议的,则只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司法救助程序来解决了。 4、当事人也可以跳过“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环节,直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加重对方承担事故责任的诉讼请求。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法律文书,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证明是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表明其具有书证的特点,由于由公安机关制作,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认定,法院不需要重新认定就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办公室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当,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第三,在交警处理阶段,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当在三天内提出审查申请。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受害者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有权申请审查,要求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变更或撤销。对复核,以一次为限。第四,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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