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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处理

2021-11-01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法律文书,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证明是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表明其具有书证的特点,由于由公安机关制作,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认定,法院不需要重新认定就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办公室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当,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第三,在交警处理阶段,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当在三天内提出审查申请。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受害者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有权申请审查,要求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变更或撤销。对复核,以一次为限。第四,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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