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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能转让、继承等,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不受保护。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
小产权住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个常见的术语。购买合同不得在国土资源局备案,也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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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纠纷合同有效。但是,还需要满足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房地产销售合同必须书面签订)的条件,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3月份,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对清理原则进行了解释。 小产权房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小产权房是一个狭义概念,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要去买这个才是真正的小产权,它不合法随时会被强制拆除。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村民,禁止出售给城市居民,但不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买卖。根据私法原则,法律可以不禁止。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其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三、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城镇居民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集体组织户口,经有关部门批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2011年11月30日,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买卖开发的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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