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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的现象常有发生。《行政强制法》中对加处罚款,如当事人逾期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一般认为包括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所有行政机关”,即“加处罚款”的“执行措施”是《行政处罚法》对“所有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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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其次,两者法定比例不同,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如“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行政强制法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加处罚款”不等于滞纳金。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语词,不同的法律语词产生不同的法律思维,如果使用法律语词不准确,容易误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认识活动。请不要把“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随便混用。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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