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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索赔时,可向对方索赔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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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乙方属于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的过度申请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于乙方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的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乙方给予赔偿;3、对于保全错误的(乙方的利益为一千万,诉讼请求请求五千万,四千万的保全请求是错误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也应该赔偿。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至于要求负责该裁定的审判长回避的申请的理由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过复查认为裁定正确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裁定不当的,并不在回避的适用条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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