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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涉外离婚司法解释是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予他人使用,用户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计划取得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主共犯的认定:(1)应当区分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故意原因。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者决定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计划、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他主观上不挪用犯罪意图,但因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当认定为从犯。(2)从组织、领导、指挥、规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者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划分。即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规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者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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