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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都是在法院,关于追加的处分权还有决定权在法院,法院认为可以就可以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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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能力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你所讲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债权人撤销权,是否适用您的案件需要了解更加详细的案情;关于债权人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负担该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了您的债权(若为有偿行为则需要第三方是恶意的)在您的这个案件中是赠与行为,所以无需考虑第三方的主观态度; 最后就是该撤销权只能通过所能够的方式来主张,且受双重期限的限制: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 关键还是得看你的权力是否还可以行使,有需要的话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或者带着相关的材料来所里与我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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