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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上注明了复印件同样有效,是可以的。意思达成之时合同成立,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签订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书面,并不代表一定是纸面。 2、对于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约定,比如传真或者电子版本或者扫描件。约定视为有效。
合同的扫描件不是合同的原件,是复印件,但其内容与原合同一样,在合同原件丢失、损毁时,合同的扫描件也能作为合同内容的依据,证明合同的存在,该扫描件只能作为证据,其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扫描件履行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就证据而言,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不能与原件和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制品;因此,如果只有合同扫描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很难接受,法院一般不支持扫描件的有效性。律师建议: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履行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文书,例如发货单、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等,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再切记让对方以快递的方式将合同原件邮寄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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