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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接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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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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