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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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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公告时限根据如下: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规定,行政强制法追溯时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中断。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类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难以掌控。如果将此类时间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很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实体决定。所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除以上不计期间情况外,都计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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