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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银行卡冻结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期限为复议期限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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