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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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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证据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在证据取得方面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9、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如果夫妻双方都比较富裕,则需要调查清楚一方的财产情况,以免遗漏,还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较高,有必要查清对方的财产情况了。
撤诉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他机关依法处理的争议,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应当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诉讼;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回诉讼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进执行; (五、允许或者不允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止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暂停或终止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 (十)公证机关不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11)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可以上诉前款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决。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的结果和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决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决应当记录在笔录中。
(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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