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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和罪名的自诉规定

2021-11-29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3)反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4)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出反诉。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可以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起诉的,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后,应当继续审理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双方必须判处刑罚的,应当根据各自的罪责分别判处,不得相互抵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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