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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死者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身份证号码)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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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2018最新上海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甲方:马*果家属() 乙方:**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马*果(身份证号******************)系乙方职员,于2011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医院诊断为脑疝形成珠网膜下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马*果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丧葬事宜:甲方负责处理死者丧葬的全部事宜(从太平间起到死者安葬完毕为止)。 二、补偿金额: 1、太平间尸体存放及相关费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费用3080元;运尸费2300元(从神木县医院太平间到榆林殡仪馆)。 2、丧葬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3个月的补助(3个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12个月的补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属来回车费补贴:10580元(壹万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属电话费补贴:500元(伍佰元整)。 6、发放未领月工资,金额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医院费用、安排家属宾馆食宿费用,该款由乙方全部承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保留追讨之权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现金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六、见证条款:丙方见证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补偿协议 七、甲方负责补偿款项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八、协议签订执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马*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如甲方跟非乙方提起诉讼、仲裁,乙方会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诉讼、仲裁。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手印):乙方(签名及手印): 丙方(签名及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甲方单位职工(姓名)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2日下午因(原因)跳楼自杀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乙方确认并保证(姓名)生前仅有如下供养亲属:父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证号码: 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证号码: 为妥善处理(姓名)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本,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元)。 二、甲、乙双方结算确认甲方一次性支付(姓名)死亡之前未付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整,(¥: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后,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之间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承诺没有第三方就(姓名)非工伤死亡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否则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万元内向第三方分配。 七、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见证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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