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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是直接顺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哺乳期顺延合同不算签合同。单位不能因女员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合同。哺乳期顺延合同意味着哺乳期结束,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会终止。 如果仍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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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哺乳期顺延合同是不算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在女员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合同。哺乳期顺延合同意味着哺乳期结束,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会终止。如果仍需建立劳动关系,需在哺乳期结束之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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