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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应当要求重新测量、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拆迁户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被拆迁户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鉴定工作组认定的合法面积为准(成立以项目乡镇为鉴定主体,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的鉴定工作组,对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进行认定)。
拆迁的时候超出面积应对超出面积的合法部分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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