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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执行。但是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
1、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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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对军婚的保护如下: 1、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的,双方离婚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 2、离婚分割财产时,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分割; 三、其它保护。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法定婚龄执行。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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